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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四 題

試先說明何謂行政先行原則,進而說明少年甲持刀預備殺人、少年乙施用第三級毒品 K 他命、少年丙經常逃學逃家等三種情形是否均有該原則之適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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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 108 年少事法修法引入的「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其適用對象僅限於「曝險少年」,旨在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避免司法過早介入的去標籤化精神。解題時須逐一判定三人身分:甲預備殺人受刑法處罰屬「觸法少年」,乙施用三級毒品無刑罰屬「曝險少年」,丙逃學逃家則為「修法已刪除之虞犯事由」,據此分別涵攝有無行政先行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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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輔導先行原則之內涵與立法意旨,以及各少年之行為是否符合現行少事法「觸法少年」或「曝險少年」之要件而有該原則之適用。 【解析】 壹、行政先行原則之內涵與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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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輔導先行原則
💡 曝險少年由少輔會先行輔導,輔導無效始移送法院,貫徹去標籤化。
比較維度 觸法少年 (如持刀預備殺人) VS 曝險少年 (如施用三級毒品)
法律依據 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處理程序 逕行移送或報告少年法院 行政輔導先行 (少輔會)
行政先行適用 無適用 有適用 (輔導無效始入司法)
立法目的 針對已構成刑罰之行為矯治 預防觸法並避免司法標籤化
💬行政輔導先行僅適用於曝險少年;觸法少年逕由司法介入,逃學逃家則去司法化。
🧠 記憶技巧:觸法直接送法院,曝險先導再司法,逃學逃家歸社政,三級毒品屬曝險。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少年事件皆有行政先行適用,須區分「觸法」與「曝險」之性質差異。
兒童權利公約 (CRC) 曝險少年之三種行為態樣 去標籤化理論 少年保護處分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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