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論者有謂少年虞犯尚未實際觸犯刑罰法令,參照兒童權利公約有關司法處遇應具最後手段性意涵,主張就虞犯應採取由行政機關先行輔導,於輔導無效果時,再由司法機關處理之「行政先行」措施。 (一)試述虞犯之定義、虞犯事由及其需保護性為何?(15 分) (二)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基本精神,說明自己贊成或反對上開「行政先行」主張之理由?(10 分)
論者有謂少年虞犯尚未實際觸犯刑罰法令,參照兒童權利公約有關司法處遇應具最後手段性意涵,主張就虞犯應採取由行政機關先行輔導,於輔導無效果時,再由司法機關處理之「行政先行」措施。 (一)試述虞犯之定義、虞犯事由及其需保護性為何?(15 分) (二)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基本精神,說明自己贊成或反對上開「行政先行」主張之理由?(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試述虞犯之定義、虞犯事由及其需保護性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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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敏銳察覺108年少事法修法已將「虞犯」去標籤化,修正為「曝險少年」。答題時需依序點出少事法第3條限縮後的三款曝險事由,並深入闡述「需保護性」作為國家介入之核心審查標準,以體現兒童權利公約中司法最後手段原則之精神。
小題 (二)
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基本精神,說明自己贊成或反對上開「行政先行」主張之理由?(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考驗考生對108年少事法重大修法(虞犯改稱曝險少年及引入行政輔導先行)背後法理之理解。作答時應從少事法『保護優先主義』及兒童權利公約(CRC)之『司法處遇最後手段性』切入,明確表態贊成,並以此作為論述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