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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論者有謂少年虞犯尚未實際觸犯刑罰法令,參照兒童權利公約有關司法處遇應具最後手段性意涵,主張就虞犯應採取由行政機關先行輔導,於輔導無效果時,再由司法機關處理之「行政先行」措施。 (一)試述虞犯之定義、虞犯事由及其需保護性為何?(15 分) (二)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基本精神,說明自己贊成或反對上開「行政先行」主張之理由?(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試述虞犯之定義、虞犯事由及其需保護性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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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敏銳察覺108年少事法修法已將「虞犯」去標籤化,修正為「曝險少年」。答題時需依序點出少事法第3條限縮後的三款曝險事由,並深入闡述「需保護性」作為國家介入之核心審查標準,以體現兒童權利公約中司法最後手段原則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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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108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修法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及去標籤化精神,已將傳統「虞犯少年」之用語修正為「曝險少年」。國家對其之介入,乃基於少年保護優先主義,視其是否具備法定事由與需保護性而定。 【論述】 一、虞犯(曝險少年)之定義與修法意旨

小題 (二)

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基本精神,說明自己贊成或反對上開「行政先行」主張之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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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考生對108年少事法重大修法(虞犯改稱曝險少年及引入行政輔導先行)背後法理之理解。作答時應從少事法『保護優先主義』及兒童權利公約(CRC)之『司法處遇最後手段性』切入,明確表態贊成,並以此作為論述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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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並衡酌兒童權利公約(CRC)所揭示之「司法處遇最後手段性」原則,本文贊成對尚未觸法之少年採取「行政先行」之主張。 【論述】 一、落實司法處遇之最後手段性(去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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