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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保護事件之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試分別說明: (一)該規定所稱「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涵義為何?如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場應如何處理?(13 分) (二)輔佐人在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理程序上有何職責?(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該規定所稱「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涵義為何?如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場應如何處理?(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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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少事法中關於『關係人參與程序』之規定。作答時應先點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事實上照顧特徵(法規依據為施行細則第7條),接著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及第40條,分層次論述傳喚不到場的『強制到場(同行)』與『程序續行(得不行該項程序)』之處置,並帶入少年保護優先及迅速處理之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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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定義,以及其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時,少年法院之程序處置方式。 【解析】 壹、立法意旨與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輔佐人在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理程序上有何職責?(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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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少年事件處理法中「輔佐人」的角色定位。作答時需緊扣「少年保護優先主義」與「教育刑精神」,說明輔佐人不只具備傳統刑事辯護人的程序保障功能,更肩負協助法院探求少年健全成長需求、促進保護處分目的達成之特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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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少年事件中之「輔佐人」相當於刑事訴訟中之辯護人,惟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之立法意旨,輔佐人不僅具有維護程序合法性之職責,更肩負協助達成教育與保護目的之特殊任務。 【論述】 依少事法及相關法理,輔佐人在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上之職責主要包含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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