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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保護事件之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試分別說明: (一)該規定所稱「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涵義為何?如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場應如何處理?(13 分) (二)輔佐人在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理程序上有何職責?(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該規定所稱「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涵義為何?如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場應如何處理?(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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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釐清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實質內涵,以及法定代理人或保護人缺席時的程序處理。答題時需扣緊少事法的保護精神,並精確引用少事法第22條(同行書)及第36條(得不行該項程序),切忌引用錯誤條文(如第34條或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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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旨在探討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定義,以及其與法定代理人經合法傳喚未到場時,少年法院之處置權限,以兼顧少年之程序保障與事件調查之順遂。 【論述】 一、「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涵義

小題 (二)

輔佐人在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理程序上有何職責?(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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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少年事件處理法中「輔佐人」的角色定位。作答時需緊扣「少年保護優先主義」與「教育刑精神」,說明輔佐人不只具備傳統刑事辯護人的程序保障功能,更肩負協助法院探求少年健全成長需求、促進保護處分目的達成之特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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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少年事件中之「輔佐人」相當於刑事訴訟中之辯護人,惟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之立法意旨,輔佐人不僅具有維護程序合法性之職責,更肩負協助達成教育與保護目的之特殊任務。 【論述】 依少事法及相關法理,輔佐人在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上之職責主要包含以下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