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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一 題

甲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1 歲;乙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3 歲;丙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7 歲;丁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7 歲,發覺時已滿 18 歲;戊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7 歲,但檢察官偵查終結時已滿 20 歲。試說明甲、乙、丙、丁、戊上開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是否均須移送少年法院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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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年齡(第2條)」及「兒童除罪化(原第85-1條刪除)」修法。解題關鍵在於確立年齡判斷以『行為時』為原則,但需特別注意程序進行中(如發覺時、偵結時)跨越18歲或20歲門檻時,法院管轄與程序轉換的實務見解(尤其是滿20歲欠缺保護實益之實務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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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觸犯刑罰法律時之年齡不同,以及程序進行中跨越特定年齡門檻(18歲、20歲),是否具備《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與少年法院之管轄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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