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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2 題

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義務人償還。所謂義務人依法為下列何者?
  • A 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
  • B 老人之配偶
  • C 老人之兄弟姊妹
  • D 老人之共同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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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責任的優先性」來思考:當一位長輩因受虐或無人照顧而由政府介入安置時,在法律邏輯上,哪一類族群最被強調具有「代代傳承的奉養義務」,或是與長輩之間存有明確的「書面照顧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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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及安置費用後,依法得通知償還之義務人身分。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除了老人本人與其配偶外,老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以及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均屬於主管機關得依法要求返還安置費用之對象。因此,選項A所列之身分完全符合該條文所規範之義務人範圍,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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