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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2 題

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義務人償還。所謂義務人依法為下列何者?
  • A 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
  • B 老人之配偶
  • C 老人之兄弟姊妹
  • D 老人之共同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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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責任的優先性」來思考:當一位長輩因受虐或無人照顧而由政府介入安置時,在法律邏輯上,哪一類族群最被強調具有「代代傳承的奉養義務」,或是與長輩之間存有明確的「書面照顧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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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法律條文中的權責對象,這在臨床實務與個案管理中非常重要。這顯示你對老人保護體系的運作邏輯有清晰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此題考查《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的「代位求償」機制。當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而先行支付安置費用後,法律必須界定誰是最終應付帳單的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與契約扶養人(如簽訂養老契約者)在法律位階上是首要的扶養責任承擔者,因此成為追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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