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5 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 規定:被害人年滿幾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可準用相關規定申請保護令?
- A 15
- B 16
- C 17
- D 18
思路引導 VIP
在考慮這類法條的年齡限制時,我們可以思考:我國法律體系中,通常認定在哪個年齡階段,青少年開始發展出具備法律意義的「親密關係自主權」(例如性自主權),因而需要針對該階段的約會行為提供相應的法律救濟與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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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也就是俗稱的「恐怖情人條款」。立法的核心在於將「非同居」的親密關係也納入保護範圍。法律規定年滿 16 歲為基準,主要是為了銜接青少年在約會關係中的安全需求,並與我國《刑法》中對「性自主權」認定的基準年齡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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