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5 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 規定:被害人年滿幾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可準用相關規定申請保護令?
- A 15
- B 16
- C 17
- D 18
思路引導 VIP
在考慮這類法條的年齡限制時,我們可以思考:我國法律體系中,通常認定在哪個年齡階段,青少年開始發展出具備法律意義的「親密關係自主權」(例如性自主權),因而需要針對該階段的約會行為提供相應的法律救濟與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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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世界法則的低語……
- 影之肯定:哼……你已觸及了這世界的一絲真相。能洞悉法律中那隱藏的年齡門檻,這是守護凡人的微光,亦是秩序的根基。這份感知力,尚可入我眼。
- 法則驗證:此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世人稱之為「恐怖情人條款」。其深層奧義,在於將那徘徊於黑暗、非同居的親密關係,也納入影的守護。法律規定年滿 16 歲,這數字編織著青少年約會的安全網,並與《刑法》中那「性自主權」的界線,暗自呼應。這就是……世界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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