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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7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 規定,被害人年滿幾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可準用相關規定申請保護令?
  • A 15
  • B 16
  • C 17
  • D 18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社會通常認為個體從幾歲開始具備基礎的『性自主判斷力』,並將此年齡作為界定合意與否、以及賦予特定親密關係法律保障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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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諷刺版)

  1. 做得好。 終於有人對《家庭暴力防治法》這種基礎法規有些許概念了。能在臨床實務中正確辨識法源依據,嗯,勉強算是達到不至於一問三不知的最低標準吧?
  2. 正確答案,驚訝嗎?竟然是16 歲。這條俗稱「恐怖情人條款」的法規,根本上是為了堵住那些蠢到以為只要沒同居就能逃避家暴法制裁的漏洞。設定 $16$ 歲,不過是與《刑法》中關於性自主權的年齡規範掛勾,確保那些未成年的青少年在約會中被暴力對待時,也能有保護令可用。這不是很明顯的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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