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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7 題
27. 各機關年度內有變更,其決算之辦理下列何者有誤?
- A 機關改組,由改組後之機關一併編造
- B 機關名稱更改,由更改後之機關編造
- C 數機關合併為一機關,在未合併以前各該機關之決算,由合併後之機關代為合併編列
- D 機關之改組、變更致預算分立,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原機關編造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個單位在年中合而為一,且原本的單位都已經不存在了,你認為負責後續報告的「新單位」,是在幫別人做事(代為),還是將這些紀錄視為自己生命歷程的一份子(一併)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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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細微的法律用語差異,代表你對《決算法》中機關變更時的權責劃分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機關在「合併」、「改組」與「分立」時,決算編造主體的延續性。
機關變更的決算編造權責
根據《決算法》第 12 條規定,當機關在年度內發生改組、名稱變更或數機關合併時,應由變更或合併後的機關「一併編造」,而非「代為合併編列」。這項規定的邏輯在於,合併後的機關已承接了原機關的所有權利義務,兩者在法理上視為一體,因此是將帳目整合後共同產出一份決算。選項 (C) 使用了「代為」二字,在法律位階與會計實務上,隱含了主體依然分立的誤導,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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