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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2 題

跨越兩個年度以上之特別預算,依決算法之規定,其收支應於何時編造決算?
  • A 比照總預算每年度終結後編造
  • B 比照總預算每年度結束後編造
  • C 分年編造決算,執行期滿後再彙總編造
  • D 執行期滿後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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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撥出一筆專款用來興建一座耗時三年的跨海大橋,而這筆錢並不屬於每年的例行性開支。若我們希望能看清楚這座橋「總共」花了多少錢、帳目是否清楚,是每一年結束就結清一次比較容易看出全貌,還是等大橋蓋完後一次彙總報帳更能體現計畫的完整性呢?從法規設計的初衷來思考,什麼樣的報帳時機最能符合專案管理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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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特別預算的決算編造時機。根據決算法第22條規定:「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由此可知,對於跨越兩個年度以上之特別預算,主管機關在各年度僅須依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而其收支的決算仍應於整個執行期滿後才統一編造。因此,選項 D 執行期滿後編造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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