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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甲以其所有房屋一棟,價值 1,200 萬元向乙產物保險公司投保住宅火災保險,該火災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甲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後 10 日內通知乙產物保險公司,請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申論此一條款之效力。(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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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爭點在於保險契約變更法定通知期限之效力。應引出《保險法》第58條(5日內通知)與第54條(有利被保險人之變更有效)進行涵攝,說明10日通知的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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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保險契約將法定的 5 日危險發生通知期間延長為 10 日,此一變更我國《保險法》強制規定之條款是否有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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