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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二、試申述關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情形發生時,通知義務人及通知時間點各為何?請依據現行保險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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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法第59條關於「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規定。作答時需明確區分「主觀危險增加(可歸責於要保人)」與「客觀危險增加(不可歸責於要保人)」兩種情形,並分別點出通知義務人皆為「要保人」,但在通知時間點上有「事前」與「知悉後十日內」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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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危險增加將破壞保險契約訂定時之對價平衡。依保險法第59條規定,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人及通知時間點,須視該危險增加是否「可歸責於要保人」而作區分認定。 【論述】 一、主觀危險增加(可歸責於要保人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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