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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試說明:何謂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危險增加與保險事故之發生如何區分?並舉例說明前述區分。又危險增加之類型與法律效果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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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危險增加」之基本概念。作答層次須包含:1.危險增加的定義(保法59)。2.比較「危險增加」(狀態改變)與「保險事故發生」(結果實現)的差異並舉例。3.說明主觀危險增加與客觀危險增加的分類,以及各自賦予保險人提議增加保費、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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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定義、危險增加與保險事故發生之區分標準,以及危險增加之主客觀類型與對應之法律效果。 【解析】 壹、何謂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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