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4 防止要保人道德危險的法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因詐欺而訂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保險人得終止保險契約
-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 C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所致之損害,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D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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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為了謀取不當賠償,故意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價值完全不對等的詐欺合約,你認為法律應該是賦予保險人『未來可以選擇取消』的權利,還是直接認定這種違法意圖的合約從頭到尾都不應該具備法律效力?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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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防止要保人道德危險敘述中「錯誤」的選項,而選項A的敘述與法律規定不符,故為正確答案。根據保險法第76條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由此法條明文可知,若要保人因詐欺而訂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保險人依法取得的權利為「解除契約」,而非選項A所稱的「終止保險契約」。由於「解除契約」與「終止保險契約」在法律效力上完全不同,選項A的敘述錯誤,因此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