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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並指定派赴國外工作的乙為受益人。後來乙因車禍陷入昏迷,而甲聽聞此事,一時心急致心肌梗塞竟撒手人寰,但乙卻奇蹟式甦醒,至病癒歸國,始知甲已身故。則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 A 契約生效時
  • B 被保險人死亡時
  • C 受益人知情時
  • D 通知保險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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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因外在不可抗力因素(例如生理上的喪失意識)完全無法獲取外界資訊時,若法律強行從他「完全無法行動」的那一刻開始計算權利期限,這是否符合法律保障弱勢與公平正義的原則?在這種特殊情境下,你認為計算期限的「起跑點」,應該設定在「事實發生」的那一刻,還是「當事人有能力知曉」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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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但針對特定情形,同條亦明定其期限之起算依各款規定辦理。本題中,要保人兼被保險人甲因心肌梗塞死亡,即屬保險契約之「危險發生」。指定受益人乙身為保險金請求權人(即利害關係人),在甲死亡時因車禍陷入昏迷且人在國外,直到病癒歸國後才知悉甲已身故。乙因客觀上的昏迷狀態而無法得知保險事故發生,此情形符合保險法第65條第2款所定「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之要件。既然乙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甲死亡並非出於疏忽,其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法應從乙知悉甲身故之日起算,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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