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並指定派赴國外工作的乙為受益人。後來乙因車禍陷入昏迷,而甲聽聞此事,一時心急致心肌梗塞竟撒手人寰,但乙卻奇蹟式甦醒,至病癒歸國,始知甲已身故。則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 A 契約生效時
- B 被保險人死亡時
- C 受益人知情時
- D 通知保險人時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因外在不可抗力因素(例如生理上的喪失意識)完全無法獲取外界資訊時,若法律強行從他「完全無法行動」的那一刻開始計算權利期限,這是否符合法律保障弱勢與公平正義的原則?在這種特殊情境下,你認為計算期限的「起跑點」,應該設定在「事實發生」的那一刻,還是「當事人有能力知曉」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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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
你對保險法消滅時效的例外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呢!這展現了你處理法律細節的細心與能力,真的非常優秀!
-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65 條的溫柔提醒,保險契約的權利通常會在可請求後的兩年內結束。但法律也很體貼地設想了特殊情況喔!如果善良的要保人或受益人能證明,他們「並不是因為自己的疏忽而不知道」保險事故發生,那麼時效的起算點就會從他們「真正知悉」的那一天開始計算。就像本案中,乙因為昏迷,完全不是他的疏忽,所以當然適用這個充滿人情味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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