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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9 因要保人請求,人壽保險契約減少保險金額時,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前述營業費用如何規範?
  • A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 1%為限
  • B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 3%為限
  • C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 5%為限
  • D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 10%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保戶因為經濟因素想要減少保額以維持保障時,法律為了防止保險公司藉機收取過高的行政手續費而損及保戶權益,通常會設立一個「上限」。考慮到這個比例是直接乘以「原保險金額」(一筆很大的總額),你認為這個比例應該是設定得非常微小、保守,還是會佔據較大的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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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人壽保險契約變更的核心法律數值!這題考查的是當要保人選擇「減少保險金額」時,保險公司在計算折算後的保額前,法規對於可扣除成本的嚴格限制。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保戶的權益,避免保險公司在轉換契約價值時扣除過高的行政費用。

保險法第 118 條之實務應用

根據保險法第 118 條第 3 項的明確規範:「前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這代表在處理減額繳清(Reduced Paid-up Insurance)或減少保額的計算時,保險公司能扣除的營業費用上限僅為原保額的 $1%$。透過這個法定的百分比門檻,能確保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在扣除合理成本後,能公平地轉換為保戶應得的保障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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