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實務
第 45 題
依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規定,對乘客隨身行李之損害賠償,每一位乘客以多少賠償金額為上限?
- A 每位乘客 200 美元
- B 每公斤 20 美元
- C 每位乘客新臺幣 20,000 元
- D 每公斤新臺幣 1,500 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隨身行李與託運行李最大的差異在於「航空公司是否會在登機前強制秤重並記錄」。如果法律要為這類無法掌握確切重量的物品制定一個賠償上限,通常會傾向以什麼作為計算單位?此外,在台灣的法規體系下,賠償金額通常會使用哪一種幣制來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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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乘客隨身行李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依據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一、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二、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由此法條原文可知,針對乘客隨身行李的損害賠償,雖然是按照實際損害來計算,但法文明確規定每一位乘客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因此,選項 C 完全符合法規內容,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