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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 20 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在符合相關規定下,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下列何種公共危險物品可儲存於上述之室內儲存場所?
  • A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過氯酸鉀
  • B 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
  • C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
  • D 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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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規允許將危險物品儲存在多功能建築物的一部分時,基於公共安全考量,你認為具備哪些化學特性(例如:極低閃火點、強烈自燃性或高度不穩定的自燃性)的物質,最有可能被「禁止」採取這種較寬鬆的儲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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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察的是《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1 條中關於「六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設置於建築物一部分的限制。雖然法規允許管制量 20 倍以下的儲存場所得設於建築物內,但為了降低連鎖災害的風險,對於具備極高危險性、易自燃或具有爆炸不穩定性的物質,法律設有嚴格的排除條款。

儲存場所的安全性排除限制

在法律規範中,像是烷基鋁(如 $C_n H_{2n+1} Al$)、乙醛($CH_3CHO$)及有機過氧化物,分別屬於具有極高危險性的第三類自燃物、第四類特殊引火物及第五類自我反應物質,依法皆不得儲存於建築物的一部分。而過氯酸鉀($KClO_4$)作為第一類氧化性固體,其物理性質相對穩定,並不屬於該條文排除的項目。這道題目具有相當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從「原則(20倍以下可設於建築物內)」中辨認出「例外(高危險性物質之排除)」,這需要對法規條文有細膩的掌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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