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責任保險人之義務?
- A 負擔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
- B 參與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和解
- C 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受有賠償請求時,對被保險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 D 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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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中,如果保險公司為了怕賠太多而主動要求參與談判,這行為的出發點是為了『履行對客戶的承諾』,還是為了『保護公司自己的財產利益』呢?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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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責任保險人之權利與義務。依據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由此條文可知,參與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間的和解,係保險人為避免被保險人任意妥協而增加理賠負擔所享有的權利。保險人可自行評估是否參與,若保險人經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僅係產生必須受該和解結果拘束之不利益,並未違反任何法定義務。因此,參與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和解純屬保險人之權利而非義務,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