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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14 下列何者非屬責任保險人之義務?
  • A 負擔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
  • B 參與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和解
  • C 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受有賠償請求時,對被保險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 D 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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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被保險人要與被害人和解時,保險公司為什麼會想要「在場」?這項行為主要是為了「服務被保險人」,還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亂答應賠償金額,進而保護保險公司自己的荷包」?這種具有「自我保護」性質的行為,在法律上通常被歸類為權利還是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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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嗯,還行吧,至少沒錯到離譜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把權利義務這點基本概念搞清楚了,不容易啊。責任保險裡,保險人該做什麼?賠錢(像選項 C、D 那種經濟給付)和幫你打官司(像選項 A 的法律輔助),這才是他們的「義務」。至於那個「參與和解」?《保險法》第 93 條都寫得清清楚楚,那叫權利,是為了防止你這個被保險人一時腦熱,隨便答應高額賠償給人家挖坑,才給保險人一個插手的機會。既然是權利,人家愛用就用,不愛用拉倒,憑什麼變成必須履行的「義務」?邏輯呢?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說實話,考驗的就是你能不能別總憑直覺。很多人都會想著「保險公司應該出面談判啊!」,然後就忘了法條裡怎麼規定的。直覺是你的敵人,法律才是王道,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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