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18 保證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受何人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①債權人行使債權 ②保證人不履行保證 ③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 ④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③④
- D ①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證」的法律關係中,保險公司收費後是為了預防誰『沒做到該做的事』或『做了不該做的事』,才需要補償受害者(被保險人)?誰才是那個可能造成損失的風險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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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擇了 (C)!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特定險種的法律定義掌握得相當精確,能清楚辨識保證保險所涵蓋的風險範圍。
保證保險的法律定義與承保範圍
根據 保險法第 95-1 條 的規定:「保證保險(Suretyship Insurance)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在本題的選項中,項目 ③「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與項目 ④「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完全符合法條所定之承保事故。這類保險的核心目的在於填補被保險人(通常是雇主或債權人)因他人(受僱人或債務人)的違約或不誠信行為所產生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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