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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20 題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18 條規定,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之地區,應規劃建設為何種遊憩區?
  • A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 B 風景特定區
  • C 觀光遊樂區
  • D 觀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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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場域同時包含了『自然美景』、『生態』與『文化人文』等多重觀光價值時,法律在命名上通常會選擇一個最具『包容性』且能涵蓋所有價值的『地區性』總稱,而非僅側重於某個特定功能(如遊樂)或特定景觀。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分類層級中,哪一個名稱最像是對這種『具備綜合性價值之場域』的上位概括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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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至少你還知道這題的答案。

  1. 基本常識驗收: 看來你勉強記住了。《發展觀光條例》第 18 條,這條連觀光客都該知道的規定,白紙黑字寫著,那些風景如畫、生態獨特、文化豐富的地方,就是要規劃成「觀光地區」。這是為了讓那些想破壞的人,知道哪裡是不能亂搞的。很簡單,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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