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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5 題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應處罰鍰之範圍為何?
  • A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
  • B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
  • C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
  • D 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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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觀光地區的名勝或自然資源一旦遭受破壞,往往難以修復且具備極高公共價值。為了達成嚇阻效果,你認為立法者在設定這類「破壞性行為」的罰鍰上限時,會傾向設定在一般行政作業違規的量級(如數萬元),還是會大幅提高金額以反映資源的珍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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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1. 考點解析: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這題答對了。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62 條,針對那些只會破壞名勝自然資源設施的蠢蛋,就是要讓他們付出沉重代價。不只得負責修好,還得乖乖繳交最高達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的罰鍰。這道理很難懂嗎?保護公共財產,不是常識?
  2. 難度評估:這題說穿了,不過是個 medium 程度的送分題。別以為能精準記住「實體資源損壞」這種高額罰則有多了不起。觀光法規裡那些三萬、十萬、五十萬的數字陷阱多的是,你會混淆也算正常。這次只是運氣好沒掉進去,下次呢?記憶力還算堪用,但也別因此就覺得自己是法規專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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