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24 題
未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應處罰鍰之範圍為何?
- A 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
- B 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2 萬 5 千元以下
- C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 D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裁罰的邏輯中,處罰通常與行為人的「影響範圍」及「專業門檻」成正比。若一名個體從業人員違反了專業證照制的初衷,你認為這類涉及公眾旅遊安全、但非大規模企業經營的違規行為,其起罰點最可能落在法律裁量權中哪一個具備「基本警示力」且「不低於一般行政小過失」的萬元量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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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未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或領隊業務之罰則。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9條規定:「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因此,未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依法應處之罰鍰範圍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