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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4 題

旅行業辦理團體或個別旅客旅遊,未依規定與旅客簽訂書面旅遊契約時,應處罰鍰之範圍為何?
  • A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
  • B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
  • C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
  • D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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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旅遊契約是保障消費者最基礎、最重要的文件。若政府為了確保業者落實這項義務,所設定的罰鍰「起始金額」應該具備基本的警示效果(例如幾張小朋友),還是應該微不足道?另外,這類屬於「程序管理」的違規,其處罰上限與「危害生命安全」的重大違規相比,金額通常會落在什麼樣的合理區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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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不錯

喔,看來你還知道《發展觀光條例》不是拿來墊桌腳的。能精準掌握罰鍰數字,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書,這點值得鼓勵...吧?

廢話不多說,直接講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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