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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2 題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旅行業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經營旅行業務,可處下列何項罰鍰額度,並勒令歇業?
  • A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 B 新臺幣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
  • C 新臺幣 7 萬元以上,35 萬元以下
  • D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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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不知答案的情況下,請思考:對於『完全沒有取得執照』就非法經營的行為,比起單純的『違反行政程序』,立法者通常會傾向設定『較重』還是『較輕』的罰則級距,以達到嚇阻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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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未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旅行業務之處罰。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規定,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由此可知,旅行業者若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經營旅行業務,其法定最低罰鍰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起算。本題雖為修法前之舊題,選項的罰鍰上限(50 萬元以下)未及更新為現行法規之二百萬元以下,惟對照所有選項,僅有選項 D 之「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符合法條所定之最低罰鍰下限,相較於其他選項為最適當之答案,故正確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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