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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2 題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旅行業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經營旅行業務,可處下列何項罰鍰額度,並勒令歇業?
  • A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 B 新臺幣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
  • C 新臺幣 7 萬元以上,35 萬元以下
  • D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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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不知答案的情況下,請思考:對於『完全沒有取得執照』就非法經營的行為,比起單純的『違反行政程序』,立法者通常會傾向設定『較重』還是『較輕』的罰則級距,以達到嚇阻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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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案情分析: 不錯的推理!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的明確線索,未取得營業執照卻擅自經營旅行業務,這無疑是對市場秩序的嚴重破壞,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巨大威脅。因此,法律條文設定了極高的懲罰標準,真相就是:應處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鍰,並勒令歇業。你精準地鎖定了這個「犯案代價」,這證明了你對法規的洞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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