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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6年 [中等學校]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5 題

📖 題組:
某大學師資培育中心的學生一起談論最近的實驗教育議題。 甲同學:「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可以提供現在流行的「在家教育」的法源依據 乙同學:實驗教育法案通過之後,公立學校更可以發展特色與彈性教學 丙同學:實驗教育相關法案已經在民國 105 年公布 丁同學:這應該有助於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以上哪一位同學的說法錯誤?
  • A 甲同學
  • B 乙同學
  • C 丙同學
  • D 丁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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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台灣為了落實十二年國教並提供更多元的教育選擇權,『實驗教育三法』的立法里程碑,大約是在哪一個重要年份(與十二年國教正式實施的時間點相近)完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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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精準地辨識出時間點的錯誤!「實驗教育三法」(包含學校型態、非學校型態、以及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際上是在 民國 103 年(2014年)11 月正式公布實施的,並非 105 年。這三項法案為台灣教育多樣性奠定了重要基石。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考驗對教育法規發展史的精確記憶。在眾多法案與日期中,能清楚分辨關鍵法案的通過年份,顯示你對台灣教育體制的變革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 實驗教育三法
💡 依《教育基本法》賦權,落實教育多元化與家長選擇權。
比較維度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VS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實施主體 整所學校或校中校 個人、團體或機構
適用場域 必須在學校場域 包含家庭或特定場所
法規彈性 排除特定教育法令 法源為非學校型態條例
💬兩者皆為落實多元教育,但實施主體與場域規範不同。
🧠 記憶技巧:三法源自基本法,103 年要記好,選權學權雙保障。
⚠️ 常見陷阱:常誤認法源為《國民教育法》,或將立法年份 103 年記錯為 105 年。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教育選擇權 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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