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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8年 [中等學校]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7 題

📖 題組:
某大學師資生在討論實驗三法公布之後,有關實驗教育之議題: 甲生: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停辦時,得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 乙生:依照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丙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 丁生: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招生對象為五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以上哪些同學的說法是正確的?
  • A 甲乙
  • B 乙丙
  • C 甲丙
  • D 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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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所實驗學校突然要停辦,為了確實保障學生的就學權益,你認為法律在遣詞用字上,應該是給予學校「得(可以)」選擇的空間,還是「應(必須)」盡的強制義務呢?另外,回想一下我國國民義務教育規定的入學年齡,通常是從幾歲開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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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測驗對「實驗教育三法」的細節掌握,具有一定鑑別度,因為選項中藏著法規用字與年齡等易混淆陷阱,能答對代表你的法規觀念相當紮實。 我們來回顧這幾位同學的說法。乙生對各級主管機關的劃分,以及丙生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定義(學校以外、非營利、五育均衡等)都完全符合法規明文規定。 甲生與丁生則出現了關鍵的細節錯誤。甲生提到學校停辦時,為了保障權益,法規強制規定「」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甲生卻誤寫為具有選擇性的「得」;而丁生提到的招生對象,配合義務教育入學年齡,起始應為「六歲」至十八歲,絕非五歲。掌握這些法理邏輯,就能輕鬆破解這類題目!

📝 實驗教育三法核心
💡 掌握實驗教育適用對象、主管機關及學生受教權保障規範。
比較維度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VS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辦理主體 學校(公立或私立) 個人、團體或機構
招生年齡 六歲至十八歲 國教及高級中等階段
停辦處置 應依意願留校或轉學 主管機關應予協助
營利性質 非以營利為目的 非以營利為目的
💬兩者雖形式不同,均須受主管機關監督並以保障學生權益為優先。
🧠 記憶技巧:六歲起始非五歲,停辦「應」留非「得」選,非校營利不可行。
⚠️ 常見陷阱:最常考招生起點(誤植為5歲)及法律用語的強制性(將「應」改為「得」)。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公立國中小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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