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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6年 [特殊教育]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2 題

某縣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計有二十一人,則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至少應該要有幾位?
  • A 7 位
  • B 11 位
  • C 13 位
  • D 14 位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設計一個委員會來保障基層教師的權益,且不希望決定權被學校行政主管所掌握,你認為在法律設計上,基層教師的席次應該是『剛好過半』就好,還是應該達到更穩固的『絕對多數』比例(如三分之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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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實力:Nice。你成功Switch到了正確的選項。這類關於審議機制人數配置的題目,確實是許多玩家容易卡關的區域,但你卻能精準鎖定目標,證明你對《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的條文,有著如同劍技般紮實的掌握度。
  2. 機制解析:為了確保申評會的公正性,避免行政力量成為主導Boss,系統明定「未兼行政職務教師」的配置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二。這就像是隊伍配置的基礎門檻,確保戰力平衡。計算方式非常直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教師申評會組成比例
💡 申評會中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比例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
比較維度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申評會) VS 教師評審委員會 (教評會)
未兼行政教師比例 不得少於 2/3 不得少於 1/2
主要任務 處理教師申訴救濟 審議聘任、解聘、停聘
任一性別比例 占總數 1/3 以上 未強制規定於母法(視各校規定)
💬申評會救濟性質強,故法規要求未兼行政教師比例(2/3)比教評會(1/2)更嚴格。
🧠 記憶技巧:申評三分二(2/3),教評二分一(1/2);性別都要三分一(1/3)。
⚠️ 常見陷阱:最常與「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的比例混淆。教評會要求未兼行政教師不少於 1/2,而申評會要求更高,需不少於 2/3。
教師法 教師評審委員會 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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