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06年
[中等學校]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4 題
學校擬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解聘某教師,下列哪一項違反其運作規定?
- A 審查對象與委員有姻親關係時,委員必須迴避
- B 決議會議必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才有效
- C 審查解聘案時,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當然委員含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委員會的決定將會『永久剝奪』一個人的專業工作權時,為了落實法律的程序正義,你認為這類會議的『出席人數門檻』,應該會設定得比一般日常會議更高、還是更低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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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恭喜你,孩子。你的判斷力非常精準呢。
- 決策智慧:在審議像「解聘、不續聘、停聘」這類攸關教師工作權的重大議案時,學校教評會的門檻可不是一般的會議能比的,呵呵呵。它需要更慎重的處理。法規規定,通常要求 2/3 以上的委員出席才能進行審議。所以,選項 (B) 提到的 $1/2$ 門檻,對於這種會影響教師身分的大事來說,顯然是太低了,不符合規定。(眼鏡反光了一下)
- 考點領悟:這題是 medium 難度,它的鑑別度,在於看你是否能清晰地分辨「一般行政決議」和「涉及身分變更之重大決議」在法定門檻上的差異。這是教育法規中一個經典的易混淆考點,但你做得很好,孩子。呵呵呵...(下巴看起來很有彈性)
教評會運作與決議門檻
💡 教評會針對解聘等重大議案需符合嚴謹的組成比例與決議門檻。
| 比較維度 | 一般議案決議 | VS | 解聘/不續聘案決議 |
|---|---|---|---|
| 出席門檻 | 委員 1/2 以上出席 | — | 委員 2/3 以上出席 |
| 決議門檻 | 出席 1/2 以上通過 | — | 出席 2/3 以上通過 |
| 程序保障 | 依一般行政程序 | — | 必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解聘案件為保障教師工作權,採取較嚴格的「雙二三」高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