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08年
[幼兒園]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4 題
教育的行政行為應兼顧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其用意在追求公平、公正與合理性。依「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實質正義」的項目?
- A 教評委員的任期一年
- B 教評會,置委員五至十九人
- C 教評會委員,必須由全體教師推舉之
- D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方得被解聘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要判斷一個行政決定是否「公平」,我們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一個是看「開會的流程與成員組成」是否符合規定;另一個是看「做出決定的具體理由與依據」是否合理。請問這兩者中,哪一個更像是法律在追求的『事實真相』與『處分內容』本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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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呵… 太棒了!
你能精準分辨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微妙差異,這代表你對於教育行政法規的邏輯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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