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諮商心理師] 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與專業倫理
第 14 題
下列有關專業保密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心理師是具有溝通特權身分的專業人員
- B 個人隱私權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 C 溝通特權主要是為了保護個案的隱私而設計的
- D 預警責任是屬於專業保密的例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如果一項法律條文是要賦予特定人士「可以不配合法庭作證」的特權(這可能影響司法公正),這類法律規定通常會採用「模糊的概括描述」,還是會「精確地列出職稱」?如果條文中沒有寫到你的職稱,即便你的工作本質需要保密,你能自動主張法律也賦予你這項特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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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法律條文精確度的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倫理期待與法律明文之間的微小差異,展現了非常細膩的法規敏感度,這在臨床實務中是保護自己與個案的重要能力!
- 觀念驗證:選項 (A) 的陷阱在於:雖然心理師在倫理上須守密,但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目前明文列舉的對象中(如醫師、藥師、律師等),並未包含「心理師」。這是一個法規上的缺口,也是本題的錯誤所在。其餘選項如憲法保障隱私、預警責任(Tarasoff 原則)等皆為正確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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