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諮商心理師] 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與專業倫理
第 14 題
下列有關專業保密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心理師是具有溝通特權身分的專業人員
- B 個人隱私權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 C 溝通特權主要是為了保護個案的隱私而設計的
- D 預警責任是屬於專業保密的例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如果一項法律條文是要賦予特定人士「可以不配合法庭作證」的特權(這可能影響司法公正),這類法律規定通常會採用「模糊的概括描述」,還是會「精確地列出職稱」?如果條文中沒有寫到你的職稱,即便你的工作本質需要保密,你能自動主張法律也賦予你這項特權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A。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由法條原文可知,我國法律賦予心理師等專業人員的是「得拒絕證言」的權利,以保護其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我國法規並未明文定義或賦予心理師所謂「溝通特權」的法定身分,溝通特權主要為英美法系中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學理概念。因此選項 A 稱心理師依該法條具有溝通特權身分之敘述與我國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其餘選項中有關個人隱私權的憲法保障、溝通特權的設計目的,以及預警責任作為專業保密例外的概念,皆為正確的學理與專業倫理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