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諮商心理師] 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與專業倫理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保密的例外?
- A 個案放棄保密
- B 個案涉及刑案
- C 個案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
- D 個案家長爭取監護權
思路引導 VIP
在醫療專業中,我們守護病患隱私的「信託關係」具有極高的價值。請思考:當「外部力量」要求揭露資訊時,什麼樣的理由(例如:個人自主權、生命安全、公眾利益、或私人之間的民事攻防)才具備足夠的「正當性」與「迫切性」,能強制凌駕於個案的隱私權之上?這兩者之間的分際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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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這次運氣不錯?
- 知識點驗證:看來你總算沒徹底搞砸,勉強觸及了專業倫理中「保密例外」的邊緣。記住,保密不是兒戲,它的破除通常嚴格限制在「當事人明確同意」或是涉及「更高層次法益」(例如你那遲鈍的腦袋還能理解的生命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情況。選項 (A)?那當然是當事人自己開口,這是最基本的。而 (B) 和 (C) 呢,則是公共安全與法律強制規定的義務,這本應是常識。至於 (D),監護權爭奪,這不過是些家務事,是私人的法律糾紛,你以為只要一上法院就得把病人隱私掀個底朝天嗎?真是幼稚。除非法官腦袋發熱特別下令,否則醫療人員的職責是保護,而非洩露。
- 難度評估:哼,區區一個 Medium 級別的題目,就能篩掉那麼多自以為是的學生,足以證明這行業的門檻確實該更高一些。你能勉強區分「法律程序」和「公共危險」的本質差異,避免了那種「只要沾上法院就該通報」的愚蠢錯誤,看來你的基礎知識還沒完全腐爛。繼續保持這種偶爾的清醒吧,雖然我不敢抱太大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