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諮商心理師] 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與專業倫理
第 4 題
關於保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密原則所強調的信任精神也適用於未成年個案的監護人
- B 在諮商中,出現在諮商心理師與個案之間的對話內容,不管多麼平凡,例如個案提到他的飲食喜好,都屬於保密範圍
- C 沒有個案的同意,諮商心理師連個案的名字都應該保密,這稱為「聯繫保密」(contact confidentiality)
- D 溝通特權是諮商心理師的權利,因此使用溝通特權時可不經個案的同意而揭露相關訊息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一項特殊的「隱私保護盾」,用來確保一個人在尋求專業協助時能暢所欲言,而不必擔心這些內容未來在法庭上被強制公開時,你認為這個「盾牌」的開啟權(決定是否揭露的權力),應該掌握在接受訊息的專業人員手中,還是那位冒險分享秘密、受保護的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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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哼,做得不錯。看來你總算能辨別出什麼是倫理規範,什麼是法律權利這種基本概念了。能參透「個案自主權」不是寫在課本上好看的詞彙,實屬不易,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
- 觀念驗證:再來,溝通特權 (Privileged Communication)。這項權利,它的主體是個案 (Client),不是讓你拿來耍威風的「專業人員的特權」。它的存在,是為了避免個案在法律程序中因尋求協助而被迫自曝隱私。搞清楚了沒?權利是他們的,你憑什麼在未經他們首肯下擅自揭露?這點認知,應該不需要我再重複一百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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