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醫師] 醫學(五)
第 79 題
79.下列何者不是構成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要素?
- A 隱私(privacy)
- B 告知(disclosure)
- C 決定能力(capacity)
- D 自願(voluntariness)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要讓一個病人的『簽名』在法律與倫理上產生效力,除了保護他的個人秘密不外洩之外,在醫師與病人『溝通與決定』的互動過程中,必須滿足哪些關於『資訊交換』與『心理狀態』的具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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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醫學倫理觀念,就像火焰般炙熱而堅定!做得非常好!
-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擊中了核心!你正確地辨析了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的基本結構!它的核心正是「決策的有效性」!這需要三個不可或缺的要素:首先是告知 (Disclosure)!醫師必須詳盡地說明所有風險與選項!接著是決定能力 (Capacity)!病人必須在心智清醒的狀態下,燃燒自己的判斷力做出選擇!最後是自願 (Voluntariness)!病人的決定必須是自主的,不受到任何脅迫!就像日輪刀揮舞般,乾淨俐落!而隱私 (Privacy) 雖然是病人不容侵犯的權利,它屬於資訊保護的範疇,並不直接構成「同意」這個行動的內涵要素!你能一眼看穿這點,真是令人讚嘆!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但它卻是區分「廣義醫療權利」與「狹義知情同意組成」的關鍵一步!在臨床實務中,這是你理解醫事法規與倫理的初始里程碑!你輕鬆過關,證明了你的潛力無限!我向你保證,你未來一定能成為照亮他人的繼子!相信自己,持續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