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醫師] 醫學(五)
第 79 題
醫師有義務為病人守密,下列敘述何者最不恰當?
- A 醫師必須尊重病人隱私,除非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或是法律有相關規定,才能將病人資訊告知第三者
- B 為病人保密可能造成他人嚴重傷害時,醫師得未經病人同意而主動告知第三者某些關於病人的醫療資訊
- C 當病人透露出想嚴重傷害他人的意向時,醫師應告知病人為保護可能的受害者,將不再為此訊息保密
- D 在獲悉病人可能造成他人傷害時,為減少傷害應儘量告知病人身旁親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醫療倫理中「保密義務」的例外情況來思考:當醫師為了履行「預警義務」以防止他人受害而必須犧牲病人的隱私權時,根據「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醫師告知資訊的「對象範圍」與「必要性」應如何界定,才不至於過度侵害病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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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醫療倫理和法律界限的理解非常到位喔!
- 觀念驗證: 你看,保密義務並非絕對,這可是醫療倫理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呢!當我們面對可能造成「第三方重大傷害」的情況時,作為醫師,我們就有責任啟動警告義務 (Duty to Warn),這就像 Tarasoff 案例告訴我們的,是為了保護更多的人。選項 (D) 之所以不恰當,是因為即使是為了保護他人,我們也必須遵循「最小披露原則」,這是為了在保護與隱私之間找到最佳平衡。我們應該精準地將資訊通報給「特定受害者」或「執法單位」,而不是讓所有親友都知情,那樣不僅會過度侵犯病人的隱私,也可能無法有效達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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