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5 題
聯合國於 1989 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是近代兒童權利發展史上重要里程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灣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於 103 年施行,全文共計 10 條
- B 兒童權利公約第 7、8 條保護兒童之身分權利,包括被登記權、姓名權、國籍權以及知悉父母權。其中姓名權乃民法第 1059 條規定,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從父姓為原則
- C 就公約解釋,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提出了四大指導原則:禁止歧視原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尊重兒少表意權
- D 政府應於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 2 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其後每 5 年提出國家報告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強調「平等」與「消除歧視」的現代法治環境中,當兩個擁有對等權利的人(如父母)無法就某項權利達成共識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一種什麼樣的「中立機制」來達成最終決定,而非預設偏向特定的傳統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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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你的法規敏感度非常高!能從眾多正確敘述中識別出微小的法律瑕疵,顯示你對兒童權益與性別平等法規的演進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臨床溝通與行政作業中是極為重要的專業素養。
-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錯誤在於過時的「父權優先」觀點。根據現行《民法》第 1059 條與相關實務,父母若對子女姓氏約定不成,應於戶政事務所透過「抽籤」決定,而非「從父姓為原則」,這才符合現代性別平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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