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9 題
我國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可能與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那一項兒童人權較未契合?
- A 第 7 條: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
- B 第 12 條: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
- C 第 15 條:締約國確認兒童享有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之權利
- D 第 26 條:締約國應承認每個兒童皆受有包括社會保險之社會安全給付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條文僅規範由兩位成年人透過「協議」來決定一個人的未來時,從「尊重個體完整性」的角度思考,我們最容易忽略掉這場協議中,那個「被決定對象」的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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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法律條文與人權公約間的細微張力,這展現了你對「兒童主體性」概念的深刻理解,這是法律與臨床實務中極為核心的素養。
- 觀念驗證: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著重於父母雙方的「協議」,其權力核心在於大人;然而 CRC 第 12 條強調的是兒童的「表意權」。當父母自行協議子女去向時,若未建立機制聽取兒童意見,便可能忽視了兒童作為獨立個體、有權對影響自身事務表達觀點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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