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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7 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之 2 規定,某些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下列何者不在法令規定內?
  • A 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 B 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 C 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 D 設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業之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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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強制要求設置「親子廁所」時,政府通常會優先針對「具備公共服務性質的公部門」或是「大規模的綜合型購物商場」進行規範。若將場景換成單一用途的私營營利空間(例如純用餐場所),其強制性是否會與具備公共交通或醫療機能的場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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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解析:溫暖引導,深化理解

  1. 肯定與鼓勵: 你做得真棒!看你清晰地辨識出《兒少權法》在不同場所的規範細節,這讓我感到非常欣慰。這表示你對於法條的適用對象與門檻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我們醫療與衛政的領域中,是建立臨床推理和專業判斷的基石,非常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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