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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6年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第 一 題

📖 題組:
假設納稅義務人陳一帆(50 歲)已於去年離婚,育有一子陳至華(21 歲)目前就讀輔仁大學中文系三年級、一女陳至怡(17 歲)目前就讀中山女中二年級,子女均由陳一帆申報扶養;陳一帆另實際扶養父親陳大年(76 歲)、母親林惠心(72 歲)及領有殘障手冊且目前就讀東吳大學碩士班的弟弟陳一忠(45 歲),陳家五人皆設有戶籍於臺北市且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民國 105 年度之所得及相關申報資料如下: 所得資料 1. 陳一帆: (1)任職於新新事務所擔任會計師,事務所給付 2,000,000 元薪資,已扣繳稅額 200,000 元。 (2)在大陸地區有筆折合新臺幣 1,300,000 元的薪資收入,已繳納當地折合新臺幣 260,000 元的個人所得稅,並取得合法證明文件。 (3)郵局存簿儲金按活期利率之利息 5,000 元、定期存款之利息 150,000 元,無扣繳稅額;另借錢給好友獲取利息 47,000 元。 (4)出租座落於美國加州之房子,收入 200,000 元;另出租座落於大安區之房子(評定現值 3,600,000 元,耐用年數 35 年,預估殘值為 100,000 元,採直線法攤提折舊),收入 300,000 元,此房子每年支付銀行貸款利息 100,000 元、房屋稅及地價稅合計 30,000 元、火災及地震險 20,000 元;假設部定必要費用標準為 43%。 (5)2 月參加百貨公司抽獎活動,抽中一部價值 1,000,000 元的轎車,領獎時已繳納 100,000 元稅金;5 月份對中統一發票獎金 200,000 元,領獎時已繳納 40,000 元稅金;10 月獲內政部頒發檢舉賄選獎金 100,000 元,領獎時已繳納 20,000 元稅金。 2. 陳至華、陳至怡: (1)陳至華投稿稿費收入 200,000 元、陳至怡投稿稿費收入 50,000 元;均無扣繳稅額;假設著作人的費用率 30%。 (2)陳至華寒暑假打工,領有薪資 50,000 元,無扣繳稅額。 3. 陳大年: (1)9 月 1 日出售位於臺北市土地一筆,售價 20,000,000 元,該筆土地於 102 年 10 月以 15,000,000 元購得,相關費用總計 1,200,000 元,申報土地增值稅之漲價總數額為 800,000 元,繳納土地增值稅為 160,000 元。 (2)12 月出售位於臺北市非自住房屋一棟,售價 16,000,000 元,該棟房屋係於 104 年 10 月以 14,000,000 元購得,相關費用總計 1,000,000 元,申報土地增值稅之漲價總數額為 300,000 元,繳納土地增值稅為 60,000 元;假設該房屋評定現值為 5,000,000 元,所得標準為 41%。 (3)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 40,000 元,已扣繳稅額 4,000 元。 4. 林惠心: (1)全年買賣上市股票合計交易所得有 500,000 元。 (2)公家機關退休後,採分次領取退休金,105 年度總計領取 600,000 元退休金(105 年度分期領取定額免稅為 758,000 元),無扣繳稅額。 (3)從事多層次傳銷,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商品金額達標準,取得 50,000 元之業績獎金,無扣繳稅額。 其他資料 1. 捐贈給合於所得稅法規範之慈善機關合計 130,000 元,並取得合法收據。 2. 全民健康保險:全家戶合計 100,000 元(包括:陳一帆 25,000 元、陳至華 25,000 元、陳至怡 25,000 元、陳大年 5,000 元、林惠心 5,000 元、陳一忠 15,000 元)。 3. 人身保險:全家戶合計 300,000 元(包括:陳一帆 70,000 元、陳至華 40,000 元、陳至怡 40,000 元、陳大年 50,000 元、林惠心 50,000 元、陳一忠 50,000 元),並取得合法收據。 4. 公立醫院及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全家戶合計 200,000 元(包括:陳一帆 20,000 元、陳至華 5,000 元、陳至怡 5,000 元、陳大年 60,000 元、林惠心 60,000 元、陳一忠 50,000 元),並取得合法收據。 5. 學雜費收據:150,000 元(包括:陳至華 100,000 元、陳至怡 25,000 元、陳一忠 25,000 元),且 3 人均未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 6. 補習費用:陳至怡 50,000 元。 上述所有人均為同一申報戶,以陳一帆為納稅義務人,費用支出均取得合法憑證,請依 105 年度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以最有利(應納稅額最低)方式,計算回答申報時之下列問題,並須列出計算式:(各子題獨立作答) (一)全戶綜合所得總額(二)全戶可扣除的列舉扣除額總額(三)全戶可扣除的特別扣除額總額(四)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之扣抵上限(五)結算申報應補(退)稅額(六)全戶應申報之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總額為若干,並說明原因。(30 分) 提示:設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及扣除額規定及稅額速算公式如下: 一般個人免稅額每人 85,000 元;標準扣除額單身者 90,000 元、有配偶者 180,000 元;人身保險費每人上限 24,000 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上限 128,000 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 270,000 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128,000 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上限 25,000 元。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速算表(單位:新臺幣元;%) 級別 1:5%,課稅級距 0-520,000,累進差額 0 級別 2:12%,課稅級距 520,001-1,170,000,累進差額 36,400 級別 3:20%,課稅級距 1,170,001-2,350,000,累進差額 130,000 級別 4:30%,課稅級距 2,350,001-4,400,000,累進差額 365,000 級別 5:40%,課稅級距 4,400,001-10,000,000,累進差額 805,000 級別 6:45%,課稅級距 10,000,001 以上,累進差額 1,305,000
📝 此題為申論題,共 6 小題

小題 (一)

全戶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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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辨識各項所得是否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須特別注意分離課稅項目(如發票獎金、檢舉獎金、金融債券利息、房地合一新制)、免稅項目(郵局存簿利息、符合限額之稿費與退休金)、以及海外所得的排除。租賃所得應比較『列舉費用』與『標準費用率』擇優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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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區分應稅所得、免稅所得、分離課稅項目及海外所得,並針對租賃所得及稿費收入採用最有利之計算方式。 【解答】 計算:逐步推導各成員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

小題 (二)

全戶可扣除的列舉扣除額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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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辨識「列舉扣除額」中各項目的適用身分限制與限額規定。考生應特別注意:(1) 保險費(含健保與人身保險)僅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旁系親屬不可扣除;(2) 醫藥及生育費適用於所有『受扶養親屬』,無直系限制;(3) 捐贈須檢驗是否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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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精確辨識列舉扣除額各項目之適用身分條件(保險費限直系親屬,醫藥費不限直系)及法定扣除上限。 【解答】 計算:全戶可扣除之列舉扣除額分為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三項,逐步推導如下:

小題 (三)

全戶可扣除的特別扣除額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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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檢視每一位申報戶成員的所得與身分特徵,逐一對應特別扣除額項目。需特別注意各項扣除額的「法定條件與限額」,如教育學費僅限『子女』、私人借貸利息與分離課稅利息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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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嚴格檢驗各項特別扣除額的適用資格與法定限額(如教育學費限大專以上子女、儲投扣除排除私人借款利息及分離課稅項目)。 【解答】 計算:

小題 (四)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之扣抵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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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雙重課稅消除機制。考生應先掌握扣抵上限公式:『含大陸所得之應納稅額』減去『不含大陸所得之應納稅額』,將前幾個子題計算出的綜合所得總額與扣除額代入稅率級距,分別求出兩者應納稅額後相減即可得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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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已納稅額之扣抵上限為「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解答】 計算:

小題 (五)

結算申報應補(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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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綜合所得稅最終的「應補(退)稅額」計算。解題關鍵在於先計算出「綜合所得淨額」及「應納稅額」,接著確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最後扣除「結算申報可扣抵之扣繳稅額」(須注意分離課稅項目之扣繳稅額不得計入),即可得出最終補退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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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應補(退)稅額 = 應納稅額 - 大陸地區已納稅額可扣抵金額 - 可扣抵之各項扣繳稅款(排除分離課稅部分)。 【解答】 計算:

小題 (六)

全戶應申報之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總額為若干,並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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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盤點全戶的所有財產交易資料,並逐一檢視其取得及出售時點,以判斷適用『免稅』、『舊制(計入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新制(分離課稅不併入結算)』。特別注意房地合一新制針對 103 年 1 月 2 日後取得且持有未滿 2 年的房地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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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辨別各項財產交易是否屬免納所得稅項目(如舊制土地、證券交易所得)或應分離申報課稅項目(如房地合一新制),以判定是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解答】 一、陳大年出售臺北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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