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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第 一 題

📖 題組:
納稅義務人甲(50 歲、單身)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扶養弟弟乙(45 歲,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113 年度中華民國境內收入、支出等相關資料如下: 1. 甲為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為 100 萬元、銷貨收入 150 萬元,甲未保留相關進、銷貨憑證;甲進貨累積金額達標,取得業績獎金 10 萬元;假設純益率 6%、經紀人費用率 20%。 2. 甲獲配境內上市公司股利 50 萬元、出售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獲利 300 萬元。 3. 甲參加攝影比賽優勝,獲得獎金 20 萬元,但作品歸舉辦單位所有;假設費用率 30%。 4. 甲於 1 月出售 100 年取得之臺北市 A 房屋(乙設籍),售價 3,000 萬元,取得成本無法查得,但出售年度之房屋評定現值 1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400 萬元、所得標準 45%。另甲於 3 月出售 100 年取得之臺北市 B 房屋(無人設籍),核計有財產交易損失 15 萬元。 5. 甲於 5 月出售 110 年取得之新北市 C 房屋(甲設籍並實際居住),售價 5,000 萬元,取得成本 4,000 萬元,相關費用 100 萬元(取得合法憑證)、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漲價總數額 200 萬元、土地增值稅 40 萬 元、出售年度之房屋評定現值 1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400 萬元、所得標準 34%。 6. 甲於 10 月購進取得臺中市 D 房屋(甲設籍並實際居住),買進價款 4,0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1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400 萬元、所得標準 30%。 7. 列舉扣除額合計 25 萬元(取得合法憑證)。 8. 乙全年租金支出 12 萬元。
題組圖片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其他所得、特別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各為若干元?請依下列表格格式繪製到試卷上作答(未列表或未列計算式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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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分類與最新扣除額規定。解題重點:1. 辨識多層次傳銷「本人」進貨達標獎金屬『其他所得』(不得減除費用)、「下層」進貨達標獎金才是佣金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比賽作品歸主辦方屬『稿費』性質之執行業務所得。2. 舊制房屋要先判斷有沒有達「高價房屋(豪宅條款)」門檻——113 年度臺北市為房地總成交金額 6,000 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 120 萬元以上;未達門檻就回到「房屋評定現值 × 所得標準」計算。3. 財產交易損失屬『特別扣除額』(所得稅法§17 Ⅰ 2(三)1),不要在財產交易所得欄內對沖,本題分欄計分、放錯欄位兩欄都會錯。4. 113 年起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但有『受扶養直系親屬』與『全戶無自有房屋』的限制。5. 最後別忘了檢查基本生活費差額有沒有可減除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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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

  1. 多層次傳銷「個人參加人」之營利所得,只就進貨累積金額超過 77,000 元的部分核計,不是就全部銷售額計算。依財政部 104/12/15 台財稅字第10404684260號令:自 105 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 77,000 元以下者免計;超過 77,000 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財政部 83/3/30 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核計營利所得(未保留憑證者,按超過部分占全年進貨之比率推算銷售額後,適用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 6%)。該門檻至 113、114 年度均未調整。
  2. 舊制房屋要先判斷是不是「高價房屋」,門檻每年由財政部公告;未達門檻者一律回到「房屋評定現值 × 所得標準」。

小題 (二)

假設 A、B、C、D 屋之所有權人皆為甲,且出售前 1 年內無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甲買賣房地產之重購退稅金額為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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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與「新制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規定的差異與實務應用。解題時須先檢視「戶籍設籍親屬身分」是否符合自用住宅定義以排除舊制,接著按新制正確計算課稅所得及適用稅率(依持有期間),最後依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例計算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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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分別檢視 A 屋(舊制)與 C 屋(新制)之自用/自住法定條件,並依房地合一稅 2.0 規定計算 C 屋應納稅額,再按買賣價額比例計算重購退稅。 【解答】 一、A 屋(舊制)不適用重購抵退稅

📜 參考法條

假設 113 年度個人免稅額為每人 9.7 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者 13.1 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21.8 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 12 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戶 18 萬元、每人基本生活費 21 萬元。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速算公式: 級別 1: 5% 0~590 000 累進差額 0 級別 2: 12% 590 001~1 330 000 累進差額 41 300 級別 3: 20% 1 330 001~2 660 000 累進差額 147 700
📝 綜所稅申報計算實務
💡 精確區分各類所得性質,並正確適用財產交易與傳銷所得規定
比較維度 個人參加人獎金(本人進貨) VS 佣金收入(下層參加人)
所得類別 其他所得 — 執行業務所得
費用扣除 不得減除任何費用 — 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
認定依據 屬自我消費之回饋 — 屬勞務提供之對價
💬傳銷獎金必須依「來源對象」判定類別,影響是否可扣除費用。
🧠 記憶技巧:傳銷獎金看來源:個人其他下層執;財損特別扣除額,豪宅門檻先看清。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將「財產交易損失」直接在「財產交易所得」項下相減;另一陷阱是誤將個人進貨獎金扣除 20% 費用率(法規規定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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