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07年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第 一 題
📖 題組:
請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徐大偉(64 歲)設籍於臺北市,已婚,與配偶陳嘉穎(62 歲)共同育有就讀於香港大學研究所一年級之 24 歲長子徐小偉,及就讀臺北大學一年級之 19 歲長女徐曉華,並扶養 85 歲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父親徐錫。 徐家民國 106 年各項收入及支出資料如下: 1. 徐大偉服務於臺北市政府,全年領有薪資收入 150 萬元。 2. 陳嘉穎為作家,全年國內投稿稿費收入 80 萬元及版稅收入 10 萬元,另取得香港演講鐘點費 30 萬元。(假設著作人的費用率為 30%) 3. 徐小偉暑假期間在香港打工獲取薪資收入 15 萬元,另領有國內演講鐘點費 20 萬元。 4. 徐大偉有一棟位於臺北市房子供出租予某公司,全年租金收入 50 萬元,未收取押金;除支付該屋全年購屋借款利息 20 萬元外,無其他費用單據。(設房屋租賃之費用率為 43%) 5. 陳嘉穎有郵局存簿儲金利息收入 3 千元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5 萬元;徐大偉有甲銀行利息收入 7 萬元;父親徐錫有乙公司債利息收入 3 萬元。 6. 徐大偉買賣丙上市公司股票共獲利 20 萬元。 7. 徐家當年發生的支出項目如下:全家每個人均投保人身保險費各為 2 萬元,健保費合計 4 萬元,全家醫藥費 5 萬元,徐小偉學費 5 萬元、徐曉華學費 5 萬元。以上各項支出均保有當年度之合法收據或憑證。 請就上述資料依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按最有利(即全家應納稅額最低)方式,計算回答以徐大偉夫婦為納稅義務人(申報戶)民國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全戶(合併計稅合併申報,以下同)綜合所得總額、全戶扣除額(含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全戶綜合所得淨額及對徐大偉一家人最有利之應納稅額。(20 分)
請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徐大偉(64 歲)設籍於臺北市,已婚,與配偶陳嘉穎(62 歲)共同育有就讀於香港大學研究所一年級之 24 歲長子徐小偉,及就讀臺北大學一年級之 19 歲長女徐曉華,並扶養 85 歲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父親徐錫。 徐家民國 106 年各項收入及支出資料如下: 1. 徐大偉服務於臺北市政府,全年領有薪資收入 150 萬元。 2. 陳嘉穎為作家,全年國內投稿稿費收入 80 萬元及版稅收入 10 萬元,另取得香港演講鐘點費 30 萬元。(假設著作人的費用率為 30%) 3. 徐小偉暑假期間在香港打工獲取薪資收入 15 萬元,另領有國內演講鐘點費 20 萬元。 4. 徐大偉有一棟位於臺北市房子供出租予某公司,全年租金收入 50 萬元,未收取押金;除支付該屋全年購屋借款利息 20 萬元外,無其他費用單據。(設房屋租賃之費用率為 43%) 5. 陳嘉穎有郵局存簿儲金利息收入 3 千元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5 萬元;徐大偉有甲銀行利息收入 7 萬元;父親徐錫有乙公司債利息收入 3 萬元。 6. 徐大偉買賣丙上市公司股票共獲利 20 萬元。 7. 徐家當年發生的支出項目如下:全家每個人均投保人身保險費各為 2 萬元,健保費合計 4 萬元,全家醫藥費 5 萬元,徐小偉學費 5 萬元、徐曉華學費 5 萬元。以上各項支出均保有當年度之合法收據或憑證。 請就上述資料依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按最有利(即全家應納稅額最低)方式,計算回答以徐大偉夫婦為納稅義務人(申報戶)民國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全戶(合併計稅合併申報,以下同)綜合所得總額、全戶扣除額(含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全戶綜合所得淨額及對徐大偉一家人最有利之應納稅額。(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依上述資料計算民國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全戶綜合所得總額、全戶扣除額、全戶綜合所得淨額及最有利之應納稅額。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先區分各項所得是否為應稅、免稅或分離課稅,特別注意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香港來源所得免計入常規綜合所得,但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評估是否達百萬而計入海外所得。其次,評估扣除額時需注意出租房屋不得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並比較標準與列舉孰高。最後,針對淨額試算夫妻各類分開計稅方式,找出最低應納稅額。
小題 (二)
請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計算陳君應申報民國 107 年度之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各為多少元?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重點在於107年度股利所得『雙軌制』的擇優計算,以及精確辨識『所得基本稅額』的加計項目。考生需先計算股利合併或分開計稅下的較低稅額作為一般所得稅額,接著逐一檢核非現金捐贈、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及特定證券交易所得的應稅額度,最後套用當年度基本稅額的免稅額與稅率求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