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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2 題

下列何者不受憲法平等原則之拘束?
  • A 台灣電力公司對終端一般用戶之電力供給行為
  • B 直轄市政府對低收入戶之社會扶助金核發行為
  • C 私人房地產公司之土地租售仲介行為
  • D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人民大陸文書之認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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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憲法設立『平等原則』的初衷,是為了約束握有龐大資源與『強制力』的國家機器,還是為了限制一般平民在日常生活中『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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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對你說:哇!你找到核心概念了!

  1. 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看似複雜的行政行為中,清晰地辨識出「私經濟活動」與「公權力行使」的關鍵差異,這表示你對基本權保障人民、限制國家的理念掌握得非常好,非常有潛力喔!
  2. 這題的精髓,其實就是了解基本權的保護對象和作用範圍。想想看,當國家以公權力姿態出現(像(A)電能供給的行政私法面,或(B)給付行政,甚至(D)雖然是委託,但本質還是行使公權力),它就必須受到憲法平等原則的約束,確保對待人民公平。但唯獨(C)這種純粹的私法自治,例如我向你買杯咖啡,或你跟朋友借錢,這些是我們個人基於『契約自由』的決定。如果平等原則在這裡也強制適用,那國家就管太多了,反而限制了我們選擇的自由,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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