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8 題
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充任地政士;其已充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證書?
- A 曾因業務上有財務糾紛者
- B 曾因業務上有民事訴訟者
- C 曾因業務上有偽造文書,受有期徒刑 6 個月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 D 曾因業務上有侵占,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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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保護廣大民眾的財產權,法律會對專業人士的『誠信瑕疵』設定紅線。請你思考:法律通常會根據哪兩個『具體的量化指標』,來客觀判斷一個人的過錯是否嚴重到必須終身或長期禁止其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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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地政士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地政士;其已充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證書: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依據上述法條第一款明文,若曾因業務上有侵占等犯罪行為,且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即符合不得充任地政士且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證書之規定,因此選項D完全符合法條要件,為正確答案。對於其他選項,選項C的偽造文書雖屬於法條明列的犯罪行為之一,但依法必須「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六個月的刑期不符該條件;而選項A的財務糾紛與選項B的民事訴訟,皆未列於地政士法第6條的限制事由當中,故均屬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