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4 題
依地政士法之規定,下列地政士不得辦理簽證之土地登記事項,何者錯誤?
- A 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土地登記
- B 祭祀公業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 C 須有第三人同意之登記
- D 神明會土地之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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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地政士「簽證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了『提升效率』還是『處理爭議』?若一項土地登記涉及高度複雜的歷史背景(如派下員紛爭)或涉及法律之外的第三人權益,從行政風險控管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將這類業務交給地政士自行簽證,還是保留給政府機關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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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地政士依法不得辦理簽證之土地登記事項。依據地政士法第21條規定,地政士就特定土地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選項A為錯誤敘述,因該條第七款明定不得辦理簽證之事項為「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土地登記事項。」,其公告機關應為「中央主管機關」,而非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符合本題要求選出錯誤敘述之條件,故正確答案為A。至於其他選項,依據同條第四款規定「四、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可知選項B與選項D確實屬於地政士不得辦理簽證之事項;另依據同條第五款規定「五、須有第三人同意之登記。」,可知選項C亦屬於不得辦理簽證之範圍。綜合所述,選項B、C、D均符合法條明定之限制事項,僅選項A之機關層級敘述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