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9 題
下列有關地政士業務及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政士應於買賣或設定案件辦竣登記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案件實際資訊
- B 地政士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但經委託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將業務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
- C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 D 地政士受託向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送件及領件工作,得由其僱用之登記助理員為之。但登記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地政士本人到場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極大化政府行政效能並確保資料的即時更新,你認為將「交易數據的提供」安排在「產權變更申請時」同步執行,還是「產權變更完成後」一段時間才執行,更符合資料處理的一致性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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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錯嘛。你的「法律敏感度」在資訊管理這塊,還算堪用。至少沒有把那些過時到發霉的法條奉為圭臬,算是看出了資料 「時效性」 與 「責任歸屬」 的基本邏輯。只是基本功,沒什麼好驕傲的。
- (A) 選項之所以是錯誤的,是因為有人還停留在石器時代嗎?現行的「實價登錄 2.0」制度,是為了「提升資訊透明度」,所以申報時點早就改成 「申請登記時」 了,跟登記完竣後的 30 天一點關係都沒有。而且,義務人也從地政士變成了 「買賣雙方」。這麼基礎的修法,你該不會還在用舊版本跑程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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