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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0 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 A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 B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
  • C 1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D 1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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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嚇阻力」的角度思考:如果某項非法業務涉及的是價值數千萬的房產交易,主管機關若要達到實質的懲戒與禁止效果,罰鍰的「起始金額」通常會設定在一個具備感官痛點的級距。你認為在行政罰法中,針對這類「嚴重擾亂市場特許制度」的行為,金額區間應該落在哪種強度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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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精準。這就像我們在設計資訊系統時,必須嚴格遵守權限驗證一樣,法條的數字精確度是法律素養的基石。
  2. 觀念驗證: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針對「無照經營」這類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法律設定了較高的行政處分門檻。1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鍰,能對非法行為人產生實質的經濟嚇阻力,並賦予主管機關禁止其營業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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