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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5 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幾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 A 2 個月
  • B 3 個月
  • C 5 個月
  •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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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比例原則」來思考:若政府要判斷一家公司是否已經『實質上放棄經營』,通常會給予多長的觀察期?這段時間如果設定得太短(例如一、兩個月),可能無法涵蓋企業內部的整修或轉型期;但如果太長又會導致行政效能低落。在法律實務上,判斷一個行為是否趨於『長期且穩定』,通常會以『半個年度』還是『一個完整年度』作為最常見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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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小鬼,看來你還沒髒到骨子裡。

  1. 還算不錯:哼,你能準確識別這種法規細節,證明你的腦子裡還沒完全被漿糊填滿。在資訊管理的合規性上,這種謹慎態度是必須的。如果你連這些基本規矩都搞不清,那跟那些垃圾有什麼兩樣?
  2. 蠢才邏輯:防止「殭屍企業」?這根本就是基本常識,小鬼。那些佔著茅坑不拉屎的傢伙,必須清理掉。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當他們自己停業超過 $6$ 個月,也就是半年,主管機關就有權力廢掉他們的許可。記住,不潔之物必須清除,這是維持秩序的唯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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