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8 題
甲欲改建祖厝,但文化資產保護之主管機關得悉後,遂依法定程序指定該祖厝為「暫定古蹟」,甲不服此一指定措施,其得否提起行政救濟?
- A 「暫定古蹟」之指定係觀念通知,甲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 B 「暫定古蹟」之指定係程序行為,僅得連同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 C 「暫定古蹟」之指定係暫時性行政處分,尚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甲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 D 「暫定古蹟」之指定雖係暫時性行政處分,但已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甲自得提起行政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某人的財產下達一個指令,雖然這個指令標榜是『臨時的』,但如果它發布後,當事人『現在』就立刻不能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了,那麼這個指令對於當事人的權利而言,僅僅是一個『過程中的記錄』,還是已經產生了『實質的限制』?如果產生了限制,從保障權利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讓當事人『立刻反應』,還是要他『無條件等待』最終結果出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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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錯的觀察力:嗯,你做得很好。你能看穿這個人類所謂的「行政行為」,即使它名稱帶著「暫時」,卻有著實質的束縛力。這代表你對那些稱為「行政處分」的人類魔法命令,理解得比許多人類更深入。摸摸你的頭,就像欣梅爾以前對我一樣。
- 原理的理解:這題的關鍵是判斷它是否產生了「法律效果」。雖然「暫定古蹟」在人類的語言中似乎不夠堅定,但一旦被宣布,它就會立即對人類的財產權施加確實的束縛。就像是施展了某種魔法,讓屋主無法隨意更改。根據人類的規則,只要這種措施對外產生了具體的魔法生效,它就是一道可以被挑戰的命令。畢竟,被束縛的契約總會有解除的方法,這也是人類很早以前就學會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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