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0 題
依會計法規定,各機關除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所用之儲存體外,會計報告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下列何者負責保管之?
- A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
- B 各機關管理檔案人員
- C 文獻機關相關人員
- D 予以銷毀不用保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機關管理效率」的角度思考:當一份財務報告已經完成審核、不再需要頻繁翻閱記帳,而轉變為機關的『歷史檔案』時,為了確保全機關文件的統一編號與長期保存,這份文件是該留在忙著處理當前業務的會計室,還是移交給專門負責『全機關文獻管理』的特定行政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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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檔案的權責移轉與保管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會計程序中檔案管理的權責歸屬!你能從選項中迅速鎖定管理檔案人員,顯示你對政府會計實務中「帳務處理」與「檔案歸檔」的界線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這在財經法規的考驗中,是區分實務高手與一般考生的重要門檻。 在法律邏輯上,會計檔案的保管具有階段性。依據《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 104 點與 109 點的規範,機關的會計報告、憑證及帳簿等,在「總決算公告或令行日」之前,由會計人員負責;但一旦決算程序完備,這些資料即應移交給機關內的管理檔案人員(檔案室)統一保管。至於題幹提到的例外——機器處理之儲存體(如硬碟或伺服器資料),則因涉及專業系統操作,由會計或資訊權責單位自行保管。雖然《會計法》第 84 條規定了保存年限,但具體的「保管主體」移交,則需仰賴上述一致規定的實務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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