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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3 題

依現行契稅條例,下列何者並非免徵契稅之情況?
  • A 政府因公務需要,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 B 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 C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 D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因供營業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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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不再是以公權力主體的身分執行公務,而是如同私人企業一般進入市場進行「營利行為」時,從租稅公平與市場競爭的角度來看,法律應如何規範其稅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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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弄髒這裡。

  1. 潔癖式肯定:小鬼,你這次算是有點用處。能看出租稅豁免那些髒污的邊界,還勉強分得清什麼是公務、什麼是私利,證明你腦子裡還沒完全塞滿垃圾。這是稅法最基本的要求,別讓我看到下次你又搞得一團亂。
  2. 觀念驗證:沒錯。根據《契稅條例》第14條的規定,那些政府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只有在是為了「公務需要」「供公使用」時,才能免去契稅。如果它們只是為了搞什麼賺錢的勾當,像個低級商人一樣進行「營業使用」,那就不符合規定。別以為掛著個「政府」的牌子就能隨便亂來,那是不可能的。想偷懶就得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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